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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 从严查处公款旅游问题 2024-05-17
特邀嘉宾冷汉军 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星宇 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李  冰 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有哪些制度性成果?冷汉军: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理论理念上的贯通。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本质上看,党纪和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维度上看,党纪和国法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从功能上看,党纪和国法具有手段的相似性和目的的一致性。执纪执法贯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体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落实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执纪执法贯通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执纪执法贯通体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曹星宇: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党内法规支撑;宪法的修改及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曹星宇:新修订的《条例》,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些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冷汉军:《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性。《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充实调整纪法衔接条款,更好织密制度笼子,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如,《条例》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条例》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推动形成惩戒合力。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纪法贯通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更重要的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法衔接也不仅是证据标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衔接,更重要的是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从而使纪理与法理的融合更加紧密,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需重点把握哪些方面?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李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坚持纪法双施双守,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实现纪法贯通衔接。一是纪法思维的转换融通。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不可偏废。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树立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的主体意识,贯通运用纪法措施对违纪违法涉及的“人、权、事”查清楚、弄明白,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全面调查,充分评价。要坚决摒弃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避免“纪法不分、以纪代法”和“以法代纪、以刑代罚”,增强纪法贯通意识。二是纪法规定的贯通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为构建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实践中,要重点把握审查措施与调查措施的贯通,除只有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如留置、搜查、讯问、通缉等,纪委和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多数一致,且在使用权限和要求上也基本一致。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政策全面熟悉掌握,深刻把握纪法贯通的内在逻辑、衔接规定、贯通依据,提升贯通运用和执行的工作能力。三是证据标准的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一体决策、一体运行,执纪执法活动中对“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也要贯通运用。执纪执法工作都要求全面、客观收集、鉴别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践中,“纪、法、罪”分属三个不同的评价体系,既相互贯通,又不完全等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体把握也存在梯度和层次差异。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注意避免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标准把握不严、取证不足的问题,或者机械套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过度取证的问题。曹星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这就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知纪、也要懂法,还要做到融会贯通。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树立执纪与执法贯通的理念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干部要形成执纪和执法相贯通的意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把监察法和刑事法律衔接起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纪执法。二是要在夯实纪法业务素养上下功夫。既要将《条例》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跟进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又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在强化实践磨炼上下功夫。“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在监督执纪执法中,要主动作为、勤奋敬业,不断积累经验;要用心、用脑,不断学习借鉴、取长补短;要善于总结,每一项工作,都要主动总结得失,经验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扬,教训要在今后工作中尽力避免。如何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从政治上、纪法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冷汉军:一是讲政治,从政治高度审视个案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在具体案件中,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首先审核党员干部能不能做到“两个维护”、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没有得到落实,既看到违纪违法行为本身及后果,更要看到违纪违法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政治生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充分评价。二是讲证据,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同步审查调查、一体审核把关。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全面查清事实,既收集固定证明有错或错重的证据,也收集固定证明无错和错轻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作出综合考量。在处理上,要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衡量,坚决防止“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同时注重事实、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档次等方面相互匹配,实现纪法有效贯通又不彼此代替。三是讲情理,贯通运用政策策略。纪检监察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要真正实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就必须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认识态度、纪法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实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四是讲效果,体现办案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跟踪回访经常化、澄清正名制度化、关心关爱具体化,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冰:一是坚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审查调查工作,揭示违纪违法问题本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甚至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最根本原因是政治变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审视背后的政治问题。审查调查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从政治规矩严起,要通过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种具有“表里不一”特性的违纪行为,必然是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相互交织,因此,不能单纯查处面上问题,却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德问题不闻不问,对违纪违法行为给政治生态造成的严重破坏视而不见,必须深挖根源、对症下药,达到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目的。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精准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是准确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的前提和基础。审查调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客观全面核查问题,收集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性量纪有关的全部事实要素,以确实充分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从“纪、法、罪”三个层面对违纪违法事实全面评价。在评价时,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调党员干部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同时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要坚持把严的基调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宽严相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不能只查违纪违法问题不查违纪违法情节,要重视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态度、客观环境、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看问题,努力将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有机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晋纪言: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 2024-05-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晋纪言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此次修订是在2018年《条例》修订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其中,《条例》总则部分共5章4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5条,修改26条。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可以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贯彻落实新思想、新精神,将“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条例》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这在总则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进一步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是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全面吸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部署要求,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强化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此次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转化为纪律要求,将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炼写入总体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更加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持续释放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任务要求。一是丰富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总体规定,释放出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二是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细化纪律要求。在总则中主要表现为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等章节的各项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又如,在第十四条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明确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再如,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了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叠加计算规则。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就“从严”而言,纪律的本质特征就是严。此次修订《条例》,充分体现纪律特别是党纪处分的严肃性,给全体党员列出了一份更加详尽的“负面清单”,切实增强党纪的权威性、执行力。这些从严规定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确保纪律这条“红线”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彰显了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充分体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同向而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纪律建设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关键环节,而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此次修订《条例》,更加强调纪法贯通、更好促进纪法衔接。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通过相关条款落实落细具体要求。在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比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新增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修改第四十三条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此次修订《条例》,在基本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总体要求,细化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纪律既是戒尺也是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此次修订《条例》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二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与《条例》第五条相呼应,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等错误倾向。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纪责任追究体系,总体上形成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既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总则是《条例》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全省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理解,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纪学习教育的扎实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 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2024-05-16
特邀嘉宾王锦玉 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郑玉超 河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孙  燕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其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根源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如何落实《条例》有关条款,推动为基层减负?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哪些显著成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郑玉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影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仅是典型的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从修订《条例》到出台相关制度文件,重拳出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整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自觉性有了新提高,各级各部门凝聚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改进作风、关爱基层的氛围愈加浓厚;巩固已有常态化整治成果、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新成效,开解决问题的会、发管用的文、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优化对基层考评方式方法,成为越来越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行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为基层减负的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基层干事创业氛围呈现新气象,一些上级部门从简单“下任务”到主动和基层一起想一起干,在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良好状态。从河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先后开展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连年推动精文减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提高数字应用管理效能、完善减负工作落实机制,严肃查处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等典型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扎实成效。孙  燕:在取得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难绝,隐蔽性极强,成为阻碍上级决策部署落实的“软钉子”。比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会议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导致干部疲于应付。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不深不实,等等。从面上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往往披上“正确的外衣”,把表态和行动割裂开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深层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常常如影随形,且互为因果、相互加强。究其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一是“官本位”意识下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导致图虚名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二是个人主义思想下的私心私利、急功近利,热衷于短期行为,搞“假、大、空”;三是缺乏调查研究、未结合实际导致的“本本主义”,绕开矛盾和问题,以简单化的方式来落实上级政策,脱离客观实际,难以解决问题;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下的投机主义,少数干部利用制度漏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王锦玉: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实完善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分条款,对违纪情形、量纪标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二是针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等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问题的纪律处分。三是针对“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四是针对“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等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对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问题的纪律处分。同时,问责条例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等明确为问责情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文件,也是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重要依据。孙  燕:我们在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要善于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执纪工作中,要紧扣违纪构成“违规”加“有责”两要素,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精准定性量纪。首先,要紧扣“违规”要素,看行为是否违规,即党员干部是否实施了“虚”“浮”、不实事求是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并因此造成劳民伤财,败坏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关系,危害党的事业等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其次,要紧扣“有责”要素,分析应不应当受到惩处,深挖党员干部主观上是否有“只唯领导、不管群众”的心态,“只顾表面、不顾实效”的价值排序,是否明知或者放任自己“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等行为给人民群众、党的形象、党的事业造成危害。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对于虽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也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践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工作失职行为极易混淆,尤其在基层执纪过程中容易“一刀切”地将失职行为均评价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区分:一是表现形式,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是重形式而忽视实际效果,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和成果,工作失职则是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二是主观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一般存在主观上的不作为或敷衍塞责,工作失职则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能力不足等原因;三是危害后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一个地区或系统的损害,工作失职的影响范围一般而言相对较窄,主要涉及具体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四是责任划分,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层面,工作失职的责任相对明确,通常落在某个层面的具体责任人员。此外,如果由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犯罪,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基层有哪些典型表现?《条例》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修订了相应条款,如何把握运用,切实推动基层减负?孙  燕:一些地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检查考核层层加码、过度留痕,滋生了不作为、不尽责、懒政怠政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直接影响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对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提出硬措施、硬要求,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常态化通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推动基层减负走深走实。新修订的《条例》也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完善相应条款,明确了脱离实际,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进一步释放坚决纠治、动真碰硬、务求实效的鲜明信号。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近年来杭州市纪委监委紧盯权力观异化、政绩观扭曲、事业观偏差问题,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工作应用软件开发过多、数据重复申报、过度留痕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创新方式方法,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全市开展问卷调查和蹲点调研,认真梳理并全面统计分析政务APP和各类工作群组情况,深挖根源、找准病灶。以调研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市县两级纪委监委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精简优化一批政务应用程序,集中纠治一批看表象、唯数字的考核捆绑问题,让政务数字化应用回归提质增效的本位,切实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郑玉超: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刹住了一些歪风邪气。但也要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之弊非一日之寒,一些老问题依然未根绝,隐形变异情况时有发生。当前基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主要有5方面典型表现:一是文山会海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存在文风重形式轻内容、会议层层套开等问题。二是督查检查考核脱离实际、质效不高,存在部署不久就督查、脱离实际设置考核指标等问题。三是“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时有发生,存在不考虑地域、要素禀赋搞“一刀切”等问题。四是数字赋能变味走样,“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花样繁多,政务APP五花八门且信息互不联通等问题。五是基层权责不对等,滋生应付上级的形式主义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新增了相关内容,为更好推动基层减负提供了纪律依据。在实践中把握运用这些条款应注意辨别行为动机,结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精准处置。比如,在认定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度留痕等问题性质时,应坚持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考察数量,又考察质量,还要看规定和程序,把正常必要的开会发文、督查检查考核与无实质内容增加基层负担的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区分开来。2023年以来,河南省强化刚性约束,加强思想引领,严肃查处通报,持续推动基层减负。严守精文减会“硬杠杠”,严格发文开会计划管理、总量管控、动态监测;印发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并加强监督实施;通报5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鉴、防微杜渐。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领导干部须发挥带头作用,怎样抓好“关键少数”开展整治?如何通过抓重点问题,以点带面深化整治,推进常态化长效化?郑玉超: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确保“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实际上就抓住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关键。《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的内容;增加第五十七条,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3年以来,河南省坚持从领导机关抓起、从领导干部改起,突出抓好“关键少数”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关键少数”撬动“绝大多数”。一是压实责任。以“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把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履行好职责。二是督促带头查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全面检视整改自身和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领导作风转变带动整体作风转变。三是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对发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王锦玉:纪检监察机关在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必须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作风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和突破口,通过抓重点、抓关键、持续深化整治,坚定不移推进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检视政治担当,纠正政治偏差,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党中央重大战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敬畏不在乎、不担当不作为、行动少落实差、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二是认真解决在维护群众利益上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痛点难点推进集中整治,督促各地各部门坚决纠正本地区本系统漠视群众利益和诉求、为民办事庸懒散拖、冷硬横推等问题,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是深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紧盯加重基层负担问题深化纠治,落实中央层面为基层减负工作部署,常态化开展案例通报,抓住典型,加大对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过度留痕、层层加码、脱离实际强推政策落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切实推动为基层减负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坚决纠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警示震慑。四是通过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常态化长效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监督检查、调研督导等工作中发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查找深层次原因,推动相关地区部门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纪法规定的梳理,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纪律意识。精准规范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更好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晋纪言:深学细悟精准解读《条例》 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一 2024-05-15
编者按:为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山西省纪委监委组织编写了系列相关解读文章,近日将陆续发表,供大家学习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一深学细悟精准解读《条例》 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晋纪言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强调下大气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来,在山西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党纪学习教育起步扎实推进有力,省纪委监委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先学一步、深学一层,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又积极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压实党纪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考量,把学深学透《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落实,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更好完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不断与时俱进,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条例》是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治,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条例》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充实完善部分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将原来一些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带电”,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修订《条例》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我们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住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二是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三是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四是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其利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五是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条例》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条例》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一是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提升党性修养。二是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写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条例》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一是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借鉴了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三、深学细悟精准把握《条例》,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领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按照部署,全省党员、干部要将学习研讨、警示教育、解读培训、检视整改等做法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强化监督执纪的有力抓手。坚持学有所得、做到学有所用,持之以恒把《条例》学懂弄通做实。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融会贯通学、带着问题学,认真领会总则关于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比如,学习总则,要注意贯通把握纪律处分的原则和运用规则,与党章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学习政治纪律,应当把重点放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的校准上;学习廉洁纪律,重在把握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反对特权思想和现象,反对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等。要围绕这些重点内容,持续学习领会、做到知行合一。加强组织实施、带头深学细悟,有力保障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以上率下。加强宣传引导,务求取得实效,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召开警示教育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典型案例等学习《条例》,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开展专题培训学习《条例》,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培训学习。对照《条例》检视整改,检视个人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及时建章立制、改进提高。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要把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全省党员、干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一次重要锤炼和重大考验,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使《条例》的学习贯彻成为促进工作的有效举措,将学习成果体现为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的实际成效。
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忠诚 2024-05-15
近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时强调,《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要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忠诚,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盯“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隐患,以有力有效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更加自觉以党性立身做事,不断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持续淬炼忠诚政治品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旗帜鲜明,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坚守初心使命”等内容;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充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条例》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拥戴核心、信赖核心、忠诚核心、维护核心,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坚定有效捍卫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意在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自身模范遵规守纪的同时,要肩负起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监督执纪。要深刻理解把握《条例》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要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消除政治隐患,维护政治安全。围绕“国之大者”加强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条例》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内容,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推动全党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凝心聚力、步调一致向前进。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要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作者: 李鹃
把铁纪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 2024-05-14
党纪是最重要、最关键、最根本的纪律,发挥着教育、提醒、劝勉和惩戒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在思想上筑牢纪律作风的防线,时时反躬自省。自我批评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制胜法宝。只有在思想上时时反躬自省,充分认识到手中权力来自于人民的道理,明白“为了谁、依靠谁”,始终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时刻铆足践行初心使命的精气神。要树牢正确权力观,始终与人民保持血肉联系,牢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刻涵养自身廉洁自律的道德修为,自觉摆正位子、俯下身子、挑起担子,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要增强用权边界感,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党员干部要主动学法用法,树牢“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明晰为官做事的尺度、界限。在工作中守住慎初慎微的关口,处处克己慎独。“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每名党员干部都要处处克己慎独,于无人处也能坚持操守,面对利益诱惑也能自我约束。党员干部要自觉摒弃自己的“小算盘”“小九九”,扭紧“思想开关”,杜绝“自我设计”,始终把合理权益和私心、私利、私欲区分开来,处处用公与私这把尺子考量自己的党性,捧出一颗公心为官从政、坦荡做人。要时刻以党纪国法为镜,经常与纪律规矩对标对表,按纪律要求紧跟紧随。从细节做起,注重平时点滴养成,坚决把他律要求转化为自律行为,做到遵守纪律无条件、执行纪律无例外,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在行动中突出拒腐防变的原则,事事反求诸己。党员干部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要在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中对自我进行拷问和审视,不断祛除自身私欲和杂念,不向外找借口和理由,不推诿、敢担当,将外在的强制约束转化为内在的自觉遵循,不断鼓足干事创业劲头。要把党纪学习教育当作成长的必经路,当作思想的必修课,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用敢于担当作为的态度和行动,力戒坐而论道的高谈阔论,遵法纪、讲原则、持正义、守底线,无论内事外事,都不能拿原则做交易,面对利诱,不丢立场、不失原则,面对威胁,坚守阵地、不闯红线、不触底线,在新征程上创造新的业绩。作者:杨健
党纪学习教育的着力点 2024-05-14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中央再次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并部署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学纪明纪,增强纪律意识,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守住纪律底线。切实做到真学真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是党员为人做事的警戒线。全体党员要真学真信、知纪守纪。从党组织自身发展角度看,真学真信、知纪守纪是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要求。党组织实现目标必须具备强大凝聚力与战斗力。对党员的使命吸引、目标激励、纪律约束是党组织凝聚力与战斗力的三大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后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时俱进完善党的纪律规范,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纪律保证。从党组织与群众关系看,真学真信、知纪守纪,是密切党群关系的要求。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党组织才能在群众中树立形象,吸引群众共同奋斗。党风决定民心向背。党性是党风的外在表现,党性不纯,党风问题就会层出不穷,损害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我们党以严的基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促进党员、干部在正风肃纪中加强党性,树立正确的群众观,保证党的事业发展能够从群众中汲取无穷力量。守住纪律底线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六类党纪逐一做出规范,给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不可逾越的底线。全部纪律规范,集中指向确保党的强大行动力的三大要素: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为实现民族复兴提供组织保证;对党忠诚,维护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地位,为实现民族复兴提供政治保证;站稳人民立场,整治形式主义,为实现民族复兴汇聚磅礴力量。而这恰恰是党员增强纪律意识,守住纪律底线的核心内容。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用铁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团结统一首先是政治上的团结统一。以严明的政治纪律规范,确保全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新时代新征程,全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上来。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全党要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那一套。要持续紧盯“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惩治“举大旗、拉山头,选边站队、拉帮结派”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行为。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全党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也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忠诚,要“忠于党的组织”,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党的初心使命,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决不各行其是、各自为政;要“忠于党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新发展阶段上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立场坚定,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以党纪为戒尺,知行合一、以知促行,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勇于担苦、担难、担重、担险,以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站稳人民立场,坚决整治形式主义。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心系群众、情系百姓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把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作为推进正风肃纪的重要着力点。“四风”问题尤其是形式主义不断隐形变异,增加基层负担。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症下药,完善相关纪律规范,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整治形式主义从领导机关抓起,从领导干部改起。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得隐瞒、简化、变通。要动真格、出实招、求实效,以优良作风促实干,以实干强作风,敢担当善作为。使守纪成为一种习惯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党员增强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纪约束、养成守纪习惯,能够降低执纪成本,提高执纪效果,更好发挥党纪作用。深刻认识党纪的重要性。对于党组织来说,严明党纪,事关党的事业成败。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新时代党建总要求,把党建设成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确保党长期执政。对于党员来说,严明党纪,是严管也是厚爱。把党纪立起来,严起来,对党员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触犯纪律立即处置,从而防止党员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行为演化、恶化为违法。纪律教育融入日常。党组织要把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尤其要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要着力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全链条、内容全涵盖、对象全覆盖、时间全周期、空间无死角上持续用力,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提高党纪严肃性。纪律规范一经出台便是铁规。一要提高党纪执行力。不能把纪律作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纪律规范得到执行。防止“只是口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防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党规在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打消“侥幸”心理,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二要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内没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每个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须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约束言行。(刘炳香 喻慧璇)来源:学习时报
把增强政治定力作为必修课 2024-05-13
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定力,就是在思想上政治上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困惑,坚持正确政治立场、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能力。1939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庆贺模范青年大会上讲:“在政治上要有一个正确的方向,但是光有这个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不够的,过了三年五年,就把它丢了,那还不是枉然?所以,有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后,还要坚定,就是说,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党员干部而言,增强政治定力,就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有了过硬的政治定力,才能做到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政治定力源于坚定的理想信念。古人云,“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衔之马,飘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政治定力不是凭空产生的,理想信念坚定才能定力十足。当年,周恩来东渡日本,西赴欧洲,博览群书,攻读马列,对各种“主义”、各种思潮、各种社会主义流派进行广泛研究,对之“推求比较”,并实地进行社会考察,坚信只有社会主义可以救中国,所以才经得起各种意识形态的冲击和政治风浪的考验。和平年代,生死考验少了,但其他考验仍无处不在,只有铸牢理想信念之魂,不断增强政治定力,才能经受得住各种考验。一方面,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把马克思主义这个看家本领掌握牢靠,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的过程中,树牢政治信仰,增进对党的忠诚信赖;另一方面,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态度鲜明,时刻注重维护党的形象,把忠诚爱党之心体现到自觉护党之行中。政治定力不仅需要理论的滋养,更需要实践的巩固。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样样是政治,样样离不开政治。党员干部讲政治,不能只挂在嘴边,“两个维护”要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新征程上,我们肩负使命任务的艰巨性、面对风险挑战的严峻性、进行伟大斗争形势的复杂性前所未有。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就要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面前“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也只有处理过复杂的矛盾、经历过重大的斗争,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才能变得极为坚强,才能抵抗各种压力、战胜各种困难。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重要政治任务。广大党员干部当以此为契机,扛起政治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原原本本学、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站稳政治立场,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作者: 湛天阳
求是网评论员: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 2024-05-13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马克思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我们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同志就高度重视整肃军纪,从“不拿群众一个红薯”的规定,到“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发展成“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为人民军队的优良作风奠定了坚实基础;辽沈战役期间,锦州乡间的苹果熟了,行军路过的解放军战士虽然饥渴难耐,但一个苹果都不去拿,无论是挂在树上的、收获在百姓家里的、还是掉在地上的;解放上海后,为了不打扰市民,战士们严格执行“不入民宅”的纪律,和衣抱枪露宿在雨后湿漉漉的街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一百多年来,正是由于有了建立在高度政治觉悟基础上的铁的纪律,我们党才能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爱戴和拥护,团结带领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一个又一个胜利。“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党纪律建设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全党的谆谆告诫。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不懈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当前仍然存在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必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抓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纪律建设一刻也不能放松。我们党是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正团结带领14亿多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新征程上,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越复杂、肩负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可以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十分重要、很有必要、正当其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4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31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在湖南考察时,进一步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大量事例说明,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条例》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是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纪律规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知纪明纪方能遵纪守纪。要抓住学习重点,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要把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严守党的纪律 加强自我约束 2024-05-11
对于军队党员干部来说,参加党纪学习教育,就要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军队党员干部来说,参加党纪学习教育,就要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增强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纪律严明是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严守纪律是每名党员、军人的行为准则和基本要求。纪律为每名党员的言行标出了“雷区”、划出了“红线”,只有自觉尊崇纪律、维护纪律、严守纪律,把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确保不走弯路、行稳致远。然而,有些人却认识不到这一点,他们有的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对党的纪律知之甚少,导致踩“红线”、闯“雷区”、打“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在明明了解党的纪律的前提下,仍然为了一己私利违反党的纪律,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是纪律意识不强、思想防线不牢的表现,以至于在诱惑考验面前失守,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教训极其深刻。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不断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严守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守政治纪律,这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正确政治立场,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确保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及时消除各种政治隐患。要坚决纠正偏离和违背党的政治方向的行为,及时校准偏差,自觉对标对表,廓清思想迷雾,澄清模糊认识,排除各种干扰,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责任是为党工作,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通过强化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严起来、实起来,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严守组织纪律,强化组织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决定,严格遵守组织制度,接受组织管理,自觉形成遇事想到组织、解决问题依靠组织的行为习惯,主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讲真话、交实底,做到对党老老实实、坦坦荡荡、心底无私。要严守廉洁纪律,干净做事,清白做人,注重在日常点滴处防微杜渐,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要严守群众纪律,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大力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决不侵占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严守工作纪律,自觉干实事、求实效,杜绝懒作为、慢作为、虚作为,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不断砥砺为党分忧、为党尽责的担当品格。要严守生活纪律,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情趣高雅,追求高尚,生活俭朴。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干部本人遵守、坚决做到,也要求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进行严格管束,真正做到修身齐家,以良好家风引领社风民风。习主席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党员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以实际行动为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贡献力量。(朱永裁)来源: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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